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业务概述】非居民企业发生以下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资料明细】非居民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报送资料清单A03047《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
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
3.发放
县(市、区)局国际税收管理岗通过调查核实,如发现此种股权转让情形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包括转让方把股权由应征税的国家或地区转让到不征税或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以及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认定资格取消通知);对于通过调查核实,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签署复核意见为“同意”。
【后续业务】受让方和被转让企业不在同一省的,受让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后30日内,应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发函。
1.3.21.14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业务概述】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以下称中国应税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供相关资料。
【资料明细】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报送资料清单
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
4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一条的理由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的中文译本的报送条件为当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时。
2.审核
税源管理分局基础管理岗、县(市、区)局国际税收管理岗对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后主张与纳税人不一致的,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意见履行纳税义务。
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分析后,认为相关间接转让交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需要进行立案调查及调整的,应填制《特别纳税调整立案审核表》,附立案报告及有关资料,将分析意见以及分管局领导审核意见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层报省局复核同意后,报总局申请立案。
审核资料后,可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
(2)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3)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4)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5)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6)与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
(7)其他相关资料。
3.归档
县(市、区)局国际税收管理岗进行资料归档,除报送资料清单中列明需要归档的资料外,还需要对下列资料进行归档。归档资料清单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1
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2
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3
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4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5
与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
6
其他相关资料
4.办结时限
本事项办结时限,根据具体业务情形及相关文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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